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548号 原告:江苏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2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嘉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99号408-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23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嘉科置业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江苏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