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9591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C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D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F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D公司、F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