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恒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514号 原告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中路296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西镇***公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金媛媛,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名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横塘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名冠家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高箭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