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514号
原告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中路296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西镇***公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金媛媛,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名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横塘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名冠家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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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高箭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