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4042号之一 申请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3013.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大***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人民保险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承诺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人民保险愿意在553013.96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3013.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