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4042号之二 申请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称因已撤销,故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各类财产的查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