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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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3901号
原告: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9520888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M6415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环路1288-3号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