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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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6346号
原告:杭州如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PRTD6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瓜港三路1058号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臻***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嘉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8H10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99号408-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2008W,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9520888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如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嘉科置业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杭州如锦建材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如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