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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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5871号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54765887,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2幢J166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M6415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环路1288-3号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9520888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