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杭州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5871号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54765887,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2幢J166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M6415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环路1288-3号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9520888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