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11民初3074号
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杭某某。
被告:镇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被告:南京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
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与被告镇江某某公司、被告南京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镇江某某公司、被告南京某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