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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7民初17766号 原告:某某洁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杭某,负责人。 原告某某洁具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洁具某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洁具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