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成太炎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