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7299号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俞某。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变更后诉请计算),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