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2631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