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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2631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