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3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开发区联合区域东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3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