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3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开发区联合区域东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3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