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06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东区1幢Z105室,组织机构代码:7532849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2018)浙0206执1925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6执19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