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某某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536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杭州**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崇贤村17组。 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朋,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远展街59号工力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峰东路2号。 负责人:***,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枭栋、**,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杭州**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杭州**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