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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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536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杭州**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崇贤村17组。
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朋,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远展街59号工力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峰东路2号。
负责人:***,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枭栋、**,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杭州**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杭州**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