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港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184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德清县。 被告:浙江港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乐章花苑7幢溪东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港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