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184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德清县。
被告:浙江港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乐章花苑7幢溪东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港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