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1民初11733号 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中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348074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合作关系。2019年2月至9月间,被告因需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70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相应借条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0年9月7日偿还借款人民币14000000元,剩余借款人民币43000000元始终不予偿还。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约定该款于2019年4月底前归还;原告于同日向被告转账交付上述借款。2019年6月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并又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约定该款于2019年6月底前归还;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被告转账交付上述借款。2019年9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并再次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约定该款由原告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将柒佰万元整背书给温岭市禾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贴息由被告个人承担,该款于3个月内还清,逾期不还将以月利率1%收取(从借款之日开始计息);原告于同日按约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交付上述借款。2019年9月20日,被告再一次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又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款于3个月内还清,逾期不还将以月利率1%收取(从借款之日开始计息);原告于同日向被告转账交付1922500元。后被告于2020年9月7日转账归还给原告140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汇款回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借款56922500元,借款本金应按该金额计算。被告归还的14000000元,原告主张系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2922500元,其理应按约及时归还。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仍未归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2021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42922500元,并支付给原告自2021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00元,减半收取计128400元,由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284元,被告***负担127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