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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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0101号之一
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中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348074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许家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55928755G。
诉讼代表人: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系好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传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高速公路连接线东侧S102省道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9645860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台州市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山村杭温南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6562173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好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传奇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伟丰建设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传奇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2988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好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台州伟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6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后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请为1、判令被告传奇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88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好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伟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2元,减半收取计2891元,由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