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81执5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中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3480746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响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瞰湖生活广场23幢2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59G040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响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81民初1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江苏中响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人民币628400元,被执行人***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共同支付申请执行费868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江苏中响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江苏中响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处享有的100%的股权(出资额为2300万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不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响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响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中响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81执5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