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豫1727民初1993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罗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暂计1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果为准);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某系被告罗某某雇佣的工人,负责在汝南县××路××路西侧的“年销售三万台新能源汽车、电动摩托车、新能源低速乘用车产品项目”施工。被告浙江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系上述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罗某某系上述项目的分包方。2022年12月13日,原告在上述项目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后原告在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支出相关费用。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判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0000元(当庭履行清);
二、被告罗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5000元,于2023年7月15日前履行清;
三、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就此事故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四、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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