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平湖万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2民初2121号 原告:浙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号新亚科技大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362897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湖万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城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68911634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万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60元,减半收取85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