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号新亚科技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骆泱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8号。
负责人:杨松,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丹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卢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东市客运站建设工程指挥部,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十纬路98号。
负责人:马志刚,该指挥部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交通运输局、丹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客运站建设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6执275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晓明
执行员 林中华
执行员 陈 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