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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公司;屈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82民初198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被告:屈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公司、屈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