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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公司;台州市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10602号 原告:台州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原告台州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台州某公司于202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52元,减半收取计7776元,由台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