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10602号
原告:台州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原告台州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台州某公司于202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52元,减半收取计7776元,由台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