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198号
原告: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莱州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某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7月23日,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