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78号
原告:姚某,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林某,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姚某与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姚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明确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明确不交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回起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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