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5608号
原告:杭州宝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俞章路88号10幢2楼23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02室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宝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宝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宝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1042.5元,由原告杭州宝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