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2民初9977号
原告: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董事长。
原告许某诉被告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