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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1392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小城子镇同庆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