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甬仑商初字第581号
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13171-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珠江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81000092153)。住所地:余姚市磨刀桥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