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4民初3364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楠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瓯北商贸城A幢1006室东首-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永嘉县楠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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