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8558号
原告:北京国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Q1P95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教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2号D栋1-8层)七层708A-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QD2R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教云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2009号A2栋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EGU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新纪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QLBJ27。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中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路2号院1号楼C座二层2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M3WMX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国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略企业)与被告中教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纪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中教云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国略企业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国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