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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教某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02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国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Q1P95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教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2号D栋1-8层)七层708A-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QD2R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国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略企业)与被告中教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云公司)、被告中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纪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中教云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京0112民初20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中教云公司银行存款4167968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国略企业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教云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略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教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7968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