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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象山某有限公司;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699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上洋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顾某,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某有限公司、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1月8日,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