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7092号
原告:象山海云水泥预制品厂,经营场所象山县东陈乡升岙村海潮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5MA7DD7E35U。
经营者:***,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东陈乡北山下村升岙荣兴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8********。
被告: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8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8802393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象山海云水泥预制品厂与被告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海云水泥预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