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6687号
原告:浙江伟毅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118号第八层8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183MA2KEXMG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8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2568802393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伟毅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