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

余某;象山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819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江家岭村6005,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855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2568802393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斌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