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某有限公司;象山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2947号之二 原告:宁波久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518弄1梯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H7BJF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8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8802393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久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4月14日,原告宁波久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久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财产保全费3460元,合计诉讼费6345元,由原告宁波久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