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12民初3595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2025)鄂0112民初3595号民事裁定。本案于202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336849.46元及利息(以2336849.4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8月签订《合同》,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确认的《送货单》及相关文件,被告确认实欠原告款项2336849.46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款项2336849.46元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确认了工程款数额。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金额。双方已付款2200000元是一致的,2024年10月我司审核后将分包工程结算表发送给原告,我司审核后的金额是4025816元,因为关于措施费的争议导致双方未能办理结算。我司认为的付款金额本金应为1825816元,同时由于没有办理结算债权没有确定,不应支付利息。不同意支付诉讼费。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合同、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分包工程结算表、措施使用台账、措施使用申请单、微信聊天记录、高空作业车租赁合同。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审核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分析评价。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某甲公司系XXXXX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某乙公司系XXXX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2年8月8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XXX、广东XXX展示中心、XXX“XXX”项目合同》,载明:“就乙方承接的“XXX、广东XXX展示中心、XXX“XXX”项目”供货事宜: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款:1、XXX型号FTS数量8990平方米不含税单价334.51含税单价378含税总价3398220元2、卷帘数量16295平方米不含税单价194.69含税单价220含税总价3584900元。合计含税总价6983120元。备注:1.1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为乙方完成25285平方XXX验收合格,合理使用的包干价,若合同额需调整仅因甲方书面指令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1.2上述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品采购、深化设计、成品包装及保护、排管布线费、安装及调试、机械费、措施费、运输、售后及维保服务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配合业主验收合格等所需一切费用,不论施工过程中出现何种变更,合同单价均不得调整,乙方工作范围应完全按照合同附件中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确定。1.3本合同含13%税率价格为基础,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国家税率调整,在保证不含税价不变的情况下,按新税率对调整时间后的到货单价和合同总价进行含税价调整。1.4结算按照不含税结算价款+实际提供发票可抵扣税额进行最终价款结算。...三、付款条件1.乙方产品制作完成抵达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且乙方供货货款累计达到3500000元,甲方应在10天内按乙方供货货款总金额的85%进行第一次付款,以此类推。2.乙方全部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经甲乙双方结算后付至结算款的95%。3.5%为质量保证金,经甲乙双方决算后,730天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四、工期...。五、技术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5.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行业相关标准,并满足和符合工程设计使用要求,最终以业主或监理或行业验收标准作为最终标准,如业主验收过程中提出异议,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2分包工程交付使用后,乙方对分包工程的缺陷进行保修,质保期为两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3验收前乙方应提供以下资料:a、所有产品合格证书、b、所有产品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c、质量保证书。5.4验收方式:甲乙双方在现场对窗系统的数量、外观质量(非开箱破损)进行验收,若发现开箱破损,甲方24小时内通知乙方或者拍摄照片,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六、包装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七、安全及文明施工执行标准和要求...。八、双方责任8.1甲方责任8.1.1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图纸、技术要求等资料;8.1.2甲方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产品货款,如因甲方未能准时付款,乙方可以顺延交货时间或工期至甲方付款时间;8.1.3甲方负责提供塔吊、施工脚手架、升降车等安装使用登高工具...;8.2乙方责任8.2.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合同规定的设计、采购、运输和现场安装工作...;8.2.7乙方承担工人误工的各项保险费用,以及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乙方承担各类现场施工措施设施和设备的各类检测费用和认证费用...;8.2.19现场安装施工过程中乙方使用的各类临时设施(卷扬机、滑轮等)和施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吊车、屋面小吊、升降车等)由乙方自费提供,各类检测费用并由乙方进行相应日常保护和维护,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甲方将不予承担;8.2.20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工程过程中的报验及专项工程验收、工程整体验收和移交。十、违约责任10.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如因甲方原因付款不及时,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乙方有权工期顺延和停工。10.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则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合同总额的1%违约金给甲方,延期交货超过7天,则从第八天起按每天合同总额的2%的违约金计算...。十一、检验及索赔11.1产品交接必须由甲方检验人员按甲方技术图纸和合同相关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指定接收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认可,以此单作为结算依据。如发现到场产品质量与甲方图纸或与合同要求不符,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派人核实处理,并立即采取主动有效的补救措施,因产品不合格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提出索赔,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工期延误,并由此产生的业主/总包向甲方进行的行政或经济索赔,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十二、安全施工与事故处理...。十三、不可抗力...。十四、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方代表处签字并加盖某乙公司公章,乙方代表处签字并加盖某甲公司公章。
某甲公司施工后(某丙公司陈述进场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退场时间为2024年3月16日)进行了验收,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进行了对账:
双方均认可的是:1、XXX金额2759166.06元、卷帘金额1330773.40元,共计4089939.46元;2、XX馆、XX馆北面XXX修改金额300000元、大曲面XXX安装完成58套并取消金额130000、XXX配电箱主电缆线布置金额20000元、电动排烟窗金额21910元,共计471910元;3、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支付2200000元;4、应扣减总包宿舍费25000元。
双方产生争议的是:某乙公司主张应扣减施工措施费506033.33元,某甲公司不予认可。
因对施工措施费产生争议,双方未形成结算,某甲公司诉讼至本院,要求如诉称。
某丙公司主张施工措施费506033.33元的组成为:1、剪刀车14米,进场时间2022年8月28日,台班数275,单价100,总价27500;2、剪刀车14米,进场时间2022年8月30日,台班数273,单价100,总价27300;3、剪刀车14米,进场时间2022年9月20日,台班数253,单价100,总价25300(已扣除春节期间报停费用);4、蜘蛛车37米,进场时间2023年2月10日,退场时间2023年3月23日,台班数42,单价3000,总价126000;5、蜘蛛车33米,进场时间2023年3月20日,退场时间2023年3月21日,台班数2,单价2333.33,总价4666.67;6、蜘蛛车33米,进场时间2023年3月20日,退场时间2023年3月21日,台班数2,单价2333.33,总价4666.67;7、蜘蛛车25米,进场时间2023年3月24日,退场时间2023年4月18日,台班数26,单价1933.33,总价50266.67;8、蜘蛛车33米,进场时间2023年4月11日,退场时间2023年5月13日,台班数33,单价2333.33,总价77000;9、蜘蛛车33米,进场时间2023年4月11日,退场时间2023年5月19日,台班数39,单价2333.33,总价91000;10、蜘蛛车33米,进场时间2023年5月8日,退场时间2023年5月20日,台班数13,单价2333.33,总价30333.33;11、蜘蛛车33米,进场时间2023年5月30日,退场时间2023年6月7日,台班数8,单价2333.33,总价18666.67;12、蜘蛛车33米,进场时间2023年6月4日,退场时间2023年6月13日,台班数10,单价2333.33,总价23333.33。以上合计506033.33元。
某乙公司提交的2023年3月17日的《措施使用申请单》载明“项目名称:XXX项目部,申请单位:XXX,措施类型:蜘蛛车33米2台,使用部位XXX采光顶,预计使用日期2023年3月20日-2023年5月20日,申请单位确认:刘某某签名,现场、技术审核处签名确认,商务审核处黄某签名并手书“费用从分包月结中扣减”,项目经理审核处签名并手书“先行使用,费用结算中办理。”某甲公司陈述刘某某系临时安排的安装施工人员,不知道双方合同、结算等内容,使用但系某乙公司要求签名,不能作为使用措施费用的主体。
某乙公司提交的2023年3月6日与湖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高空作业车租赁合同》,载明某乙公司因广州XXX幕墙系统分包工程的需要租赁湖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剪叉式高空车、曲臂式高空车直臂式高空车、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租赁时间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其中剪刀式高空车14m含税单价2600元/月、蜘蛛车25m含税单价45000元/月/台、蜘蛛车33m含税单价60000元/月/台、蜘蛛车5吨含税单价63000元/月/台。
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1、黄某某(某甲公司)与黄某(某乙公司):9月26日,黄某某“黄经理,你好,我们的结算这两天能弄出来吗?”9月29日,黄某某“黄经理,你好,我们的结算对完了吗?”,黄某“节后,现在没空”,10月8日,黄某某发送“XXX遮阳结算文件、(结算)XXXXXX统计表”双方语音通话时长3分11秒,黄某“XXX的计算做细一点,明天上午过来一趟。”10月11日,黄某某发送“(结算)XXX图纸面积2024表格”,黄某发送“2份包工程结算表。”
2、***(某甲公司)与吴某(某乙公司):***“阿某,XXX的结算昨天黄某把结算做出来给我们,数量都没有问题,现在多了措施费50多万元,前期谈合同都是你经手的,跟你们朱某谈的时候大家都知道按最低价给我们做,说好是不含高空安装措施费的,施工的时候大家错开用就可以了,合同也有注明,现在黄某说叫我们找领导谈说不收了,在通知他就可以走流程,现在朱某调走了,你帮忙协调一下好吗”,吴某语音文字“来公司谈吧,我尽量去帮你协调,问到我的时候我就说有这个事儿啊,嗯,那我单独去协调这个事情,你觉得我能搞定吗?搞不定了这个,只能说,你来找找,您找找陈某甲来这里聊,然后跟他说一下,我等下给你个电话吧”,10月16日,***“阿某,XXX,签合同时说好价格是不含施工安装高空措施费的,整个过程是你经手的,你是知道的,现在办结算扯这事太没意思”,吴某“是的,当时朱某有说高空措施可以用我们现场的”,***“对啊,前期的进度款也没付完,要求我们把工程做完,我们也按照你们的要求做完了,现在还要求我们支付安装措施费太不合理了”,***“阿某:XXX的款105万,确实不付吗?”,吴某“公司最近没有安排”,***“还有XXX还欠¥2336849元工程款,也不付吗?”,吴某“与业主结算还没有办完,估计还要等等。”***“阿某,XXX今天开庭,现主要高空安装施工措施费不是我们负责的,还个项目合同你负责的,朱某也说过对吧,请回复一下”,吴某“程总,你是说XX项目在朱某办公室谈合同的时候谈的这个事情?当时洽谈合同时候,当时压合同价格,朱某当时有说过措施到时候可以借用我们的进行施工,然后节约点措施费”.....“朱某是因为调走了,现在不分管某某公司了”“罗总应该清楚,他是之前采购总,你联系他应该能讲清楚的。”
3、***(某甲公司)与罗某某(原告陈述系某乙公司物资总)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1月26日,***“罗某,XXX234万,XXX款105万,年前可以付吗?”,罗某某“已经在排款了,年前会支付一笔。”
4、***(某甲公司)与方某(原告陈述系某乙公司物资总)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方总,XXX款234万,XXX款105万欠款,2024年一分钱没付总得给我们一个付款计划说法吧”,方某“收到,程总,回头找领导碰下。”
5、***(某甲公司)与朱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5月28日,***“朱某,今天都28号了,说好了真的要安排支付出来”,5月31日,***“朱某,今天款可以办出来吗?”6月1日,朱某某语音文字“陈某甲,昨天是下午开会,手机没在身边,晚上的话,吃饭那个了他这个钱,昨天我们是公司封账,月底最后一天不能付,下个礼拜看看”,7月29日,***“朱某,我们的款怎么解决”,朱某某语音文字“嗯,我只能是这个悄悄变鼓啊,说一说跟他们那个***说一下,因为现在调到总部嘛,最主要的可能是华南那边现在确实是没钱,估计,他想给你解决,可能目前有点困难”,***“你也知这个项目合同690多万,现在实际也就400多万,我对你的承诺是兑现的,但是我们都按你要求把XX全部安装调试好工程完工,你就付款承诺说说就算了,也没有交代,总有个说法吧”,朱某某“唯一最好办法就是尽快起诉,这是拿钱最快办法。”
6“XXX沟通群”中提到使用蜘蛛车。
因双方未形成一致意见,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应按照各自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原告某甲公司已履行施工任务,被告某乙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双方争议的是施工措施费506033.3元。施工措施费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于固定价款合同中已约定施工措施费包干数额的,其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应遵从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系总价包干合同包括机械费、措施费等,另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塔吊、施工脚手架、升降车等安装使用登高工具”,还约定“现场安装施工过程中乙方使用的各类临时设施(卷扬机、滑轮等)和施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吊车、屋面小吊、升降车等)由乙方自费提供”,约定清楚并无歧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某甲公司主张“口头约定了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因为合同是格式合同无法更改”,与合同约定不符,其作为合同相对人,应予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及产生的后果。但被告某乙公司应对该费用的产生及数额承担举证,其在本案中仅提交一份措施使用申请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其中产生的费用、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并主张权利,而不是待之后的结算再提出致产生争议。在双方最后亦未确定的情况下,对于本案争议,双方均存在相应的过错。对于被告某乙公司主张的措施费根据其提交的证据认定为279999.6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故被告某乙公司应支付原告某甲公司2056849.86元(4089939.46元+471910元-2200000元-25000元-279999.60元)。被告某乙公司未对质保金做出抗辩,前述认定金额一并支付。原告某甲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计算利息,综合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参照双方结算情况,认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即年利率4.03%自立案之日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计人民币2056849.86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056849.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3%自2025年2月18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7元(系减半收取,原告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747元,由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82元,原告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