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7640号
原告:广东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
原告广东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向原告广东某某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原告广东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