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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7061号 原告:***,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25年5月22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23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