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7061号
原告:***,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25年5月22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23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