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8238号
原告:北京市某某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原告北京市某某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某某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某某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某某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某某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