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5887号
原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毛德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春,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万全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宋桥万全路506号(原宋桥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支丙觉。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平阳县万全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4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原告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逾期未缴纳,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谢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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