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2701号
原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毛德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昌、龙亚敏,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国道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曾云星。
原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招标保证金10000元。原告于同年9月14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隆 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施白德华
代书记员 林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