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

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6民初4247号

原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德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