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6民初645号
原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塘古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毛德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