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9民初271号
原告:泰顺县同泰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上交洋村锦绣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L5510085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44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25258930L。
法定代表人:***。
泰顺县同泰管道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泰顺县同泰管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顺县同泰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