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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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9民初667号
原告:泰顺县同泰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上交洋村锦绣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L5510085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44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2525893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顺县同泰管道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泰顺县同泰管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泰顺县同泰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顺县同泰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由泰顺县同泰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